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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恒安標準人壽
一、出臺背景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以下簡稱《反有組織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反有組織犯罪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系統、完備規范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法律,共九章、七十七條,包括總則、預防和治理、案件辦理、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國際合作等,為常態化掃黑除惡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符合上述定義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犯罪。
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亮點一 依法從嚴懲治黑惡犯罪
《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確對于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等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規定公安機關在線索核查階段,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的涉案財產可以依法采取緊急止付、臨時凍結、臨時扣押的緊急措施;對有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等措施;對特定有組織犯罪罪犯異地執行刑罰、嚴格減刑假釋。
亮點二 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
為總結實踐經驗,保障“打傘破網”,《反有組織犯罪法》對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理以及國家工作人員查辦和協查有組織犯罪案件的行為規范作出了規定;并且明確,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亮點三 嚴防黑惡勢力滲入基層
為防止黑惡勢力向基層組織滲透,《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中的聯審機制,明確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亮點四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為防范黑惡勢力侵害未成年人,《反有組織犯罪法》中建立預防機制與加強懲治措施并舉。《反有組織犯罪法》要求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防范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工作機制,加強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增強學生防范有組織犯罪的意識,教育引導學生自覺抵制有組織犯罪,防范有組織犯罪的侵害。同時,《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確,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亮點五 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
為鏟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實現“打財斷血”,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就涉案財產調查、處置,《反有組織犯罪法》建立了財產調查制度,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強調了反洗錢調查機制,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應當督促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發現與有組織犯罪有關的可疑交易活動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進行調查,經調查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明確了涉案財產的特殊證明標準,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亮點六 保障涉案單位個人權益
《反有組織犯罪法》強調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對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異地羈押措施的,應當依法通知其家屬和辯護人;涉案財物處置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此外,《反有組織犯罪法》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舉報人等的保護措施作了專門規定。